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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2013年02月25日 13:13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天津医科大学召开实施《条例》推动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党组书记赵白鸽等出席会议。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于去年12月24日经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肖怀远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内容,熟悉人体器官捐献的流程,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要抓好责任分工,市政府及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有关医疗机构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制度。

  据悉,《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使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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