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初,为减轻参保人员中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医疗费负担,上海将恶性肿瘤治疗纳入了医保门诊大病医疗范围。
当时,政策规定,门诊大病医疗期限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因病情治疗需要可酌情延长到24个月。随着医疗技术发展,恶性肿瘤患者的生存期不断延长,需要长期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参保病人也越来越多。
为了进一步减轻这部分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特色,经听取专家意见,医保部门将参保人员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门诊大病医疗期限延长为五年。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