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距离露天垃圾场、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须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工作。
《办法》明确,由卫生厅负责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健康报
下一篇:山西“无烟示范景区”增至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