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
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办法》规定,有4种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