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试点定点生产。相关部门拟于本月公示定点生产基本药物的初选品种,2013年第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
同时下发的实施方案明确,定点生产将先期选择5种~10种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化学药开展试点,对定点生产品种,各地不再单独进行基本药物招标。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定点生产品种的统一采购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管理的试点品种价格应保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
实施方案强调,定点生产企业应具有综合实力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高、既往生产销售情况好、原料药配套能力强等条件,能够保障品种稳定供应。每个试点品种的定点生产企业原则上为2家,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每2年1次。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工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发文公布定点生产中标企业信息、供货品种和供货区域。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在新一轮招标采购开始时,不再将定点生产品种纳入招标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统一价格与定点生产企业签署带量或承诺单一货源的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及时付款。
记者了解到,部分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不影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整体安排,定点生产中标也不作为企业参与其他药品招标采购的优先条件。但各地公立医院采购定点生产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品种时,将优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统一价格采购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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