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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潭医院“血托”敲诈同行获刑

2013年07月02日 10:13
  昨天,西城检方通报,今年年初在积水潭医院发生的“血托”间敲诈勒索案已经宣判,靳某等三人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6个月至7个月。

  靳某等三人,案发前均没有正当职业。去年11月底,三人在老乡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在积水潭医院从事“互助献血业务”,实际上就是在献血人和需要血的人之间牵线搭桥,抽取差价。

  “他们每介绍成一单,大概会挣到500-700元。但是,因为利益驱使,越来越多的人在积水潭医院干起了牵线的买卖,靳某等人挣钱就没有像以前那么容易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何滨介绍,于是,靳某等人就打起了挣其他“血托”钱的主意,开始靠暴力手段,向其他“血托”收“保护费”。周某、马某等人也在积水潭医院做“血托”,他们每做成一个单,就得向靳某等三人交纳200元左右的“喜钱”。否则,就会遭到靳某等人的围打、踢踹。马某就是因为没有上交保护费,被打了几个耳光。

  根据警方侦查时的录像显示,每次“血托”做完一单从需血人处领到钱后,靳某等人就会上前,把“血托”叫到医院的楼梯或走廊拐角处,围住对方收钱。

  何滨介绍,今年1月,一名“血托”因多次被靳某等人殴打,选择了报警。

  法院审理查明,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靳某等人多次敲诈周某、马某等人共计1800元。

  ■ 建议

  完善细则 惩戒“血托”

  何滨认为,根据《献血法》第十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本案中,献血成了“血托”牟利的手段,严重干扰了医院和血液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导致血液安全隐患的发生。检方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细则,规范、保障互助献血,对类似本案中“血托”的中介行为予以惩戒。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