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通知明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独资医疗机构的(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除外),其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根据两部门要求,港澳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独资医院如发生医疗纠纷争议,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和营利性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通知明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独资医疗机构的(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除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卫生部医政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港澳独资医院的设置标准仍按照之前要求执行。港澳独资医院的设立条件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从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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