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职能“取消”和“下放”
根据职能,国家食药总局内设17个机构。原食品安全监管司“由一变三”,其中,一司、二司分别负责生产环节、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分析和建议;三司负责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设立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和医疗器械监管司。
增设应急管理司,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为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增设科技和标准司;另增设新闻宣传司。此次机构改革,国家食药总局将对部分职能进行“取消”和“下放”。
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分别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同时,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减少《规定》明确,今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部门监管,之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
根据《规定》,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将划入国家食药总局。该局还将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药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国家食药总局综合司负责人孙梅君认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由从前的5个监管部门减少到国家食药总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监管环节减少了,监管的空隙、盲区少了。这有利于避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实现对食品的全程无缝监管。
重复交叉少了 相互倚重多了这次改革以后,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重复交叉的少了,相互倚重的关系多了。
机构改革后,国家食药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以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检验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药总局通报。二者将联合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违法广告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商务部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药总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食药总局同意。国家食药总局将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食药监管部门为其在检验、鉴定、认定方面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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