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其中,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医师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必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执业3个月~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资格。
《细则》明确,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对所发生的医疗事故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未经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等,考核机构均可认定其考核不合格。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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