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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2013年展开

2013年04月26日 09:03
  4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2013年重点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总结经验,2014年全面推开。

  《意见》要求,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已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先行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建立签约乡村医生考核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原则上,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意见》规定,乡村医生应制订健康方案,指导农村居民进行相应的预防保健。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跟踪服务及规范转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其他个性化服务。乡村医生要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承诺,将各类服务内容记入健康档案、工作表格,接受所服务农村居民监督打分。

  《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补偿经费来源由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诊疗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等部分组成。补偿经费实行预拨制,每年年初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一定比例的补偿经费直接发放给乡村医生,余额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考核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数量、质量、签约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并作为经费分配、奖励的依据。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与签约数量、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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