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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13年04月23日 08:40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在该自治区范围内不管打免费疫苗还是自费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对健康造成损害的,经调查诊断确认即可获得一次性补偿。

  《办法》规定,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支付。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费用居于全国中等水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评定分为四级十一等。补偿涵盖了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等。《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办法》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后,须在7日内将补偿协议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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