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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

2013年03月29日 08:34
  山东省青岛市食安办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青岛自即日起实行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红黑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以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利益导向,提高食品安全诚信水平,保障百姓食品安全。

  青岛市提出,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的企业(单位),均适用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入选“红名单”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等条件。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12种行为的食品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该市规定,对列入“红名单”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级、产销对接、税务服务、品牌培训、商标注册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对列入“黑名单”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企业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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