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管理办法》明确,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诊疗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对转诊未到位的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追踪;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登记,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订治疗方案,并提供规范治疗。疾控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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