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广西将从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办法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调查诊断、鉴定费用、补偿依据、标准和程序等,并明确了“一次性补偿”的原则。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潘东介绍,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费居于全国中等水平,补偿涵盖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等。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即由人民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对于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第二类疫苗,如果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标准参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钟革提示,在接种疫苗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对疫苗的相关知识,如接种禁忌等有所了解,并如实将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尤其是过敏史告知医生;在疫苗接种后,要在现场观察半个小时方可离开,如在1-2天内出现高烧、烦躁等严重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接种单位或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注意保存接种和就诊资料。据介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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