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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要求严处违法医药广告

2013年02月18日 10:0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从严查处夸大产品适应证、保证产品功效以及利用国家机关或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违法广告。

  今年1月1日,覆盖全国地市级广播、电视、报纸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正式运行。通知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根据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产品,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对其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通知明确,国家药监局将对各地广告监管工作的考评情况予以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对下级部门对违法广告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违法广告的,要给予警示,逾期不改的,要通报批评,严重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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