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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心脏起搏器Ⅰ类指征
发布时间:2012-05-10        作者:

  安装心脏起搏器Ⅰ类指征是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的重要考点,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Ⅰ类:无争议的,公认必须行永久性心脏起搏者

  Ⅰ类指征包括:

  (1)获得性完全性房室阻滞伴有一过性晕厥发作和/或近似晕厥发作、黑、头晕、活动耐力下降以及心功能不全者。

  (2)先天性完全性房室阻滞伴有严重的心动过缓及由于心动过缓而引起的明显症状及活动能力受限者。

  (3)症状性二度Ⅱ型房室阻滞者。

  (4)症状性二度Ⅰ型房室阻滞伴有血液动力学不稳定者。

  (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窦房阻滞、窦性停搏)有晕厥、近似晕厥、头晕、重度疲乏无力和/或充血性心力衰竭等症状,这些症状被明确证明与心动过缓有关者。

  (6)由于长期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而引起的症状性心动过缓而又不能停用药物或采用其他方法治疗者。

  (7)虽无症状但逸搏心率<40次/分或心搏间歇>3秒者。

  (8)心房颤动、心房扑动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合并完全性或高度房室阻滞或心动过速终止时有>3秒的室性停搏者。

  (9)双束支阻滞伴有间歇性完全性阻滞或晕厥发作者。

  (10)双束支及三分支阻滞伴有二度Ⅱ型阻滞,无论是否有症状者。

  (11)急性心肌梗死后出现持续的不可恢复的完全性或高度房室阻滞者。

  (12)心内手术及心脏介入治疗后并发的高度或完全性房室阻滞,经临时性起搏持续3~4周仍无恢复迹象者。

  (13)原位心脏移植后,供心出现明显窦房结功能低下及完全性房室阻滞者。

  (14)颈动脉窦过敏综合征的心脏抑制型反应具有临床症状,或心搏节律达到上述第7款情况者起搏有效,但对血管抑制型引起的症状起搏治疗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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