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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2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7        作者:

  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2年5月19、20、26、27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

  作满5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

  作满2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卫人网整理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厦门市,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并填写全称。

  (二)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公立医疗机构及市管民营医院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它单位还需加盖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前埔岩前路8号)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安排:2012年元月6-9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详见如下确认时间安排表:

  

日期
单位
现场确认地址
2012年01月6日
湖里区、海沧区、翔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所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前埔岩前路8号)
2012年01月7日
思明区、集美区、同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所
2012年01月8日
第一医院、二院、三院、口腔医院、疾控中心、仙岳医院、急救中心、
2012年01月9日
中山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血站、医科所、174医院
2012年01月10日
补材料
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思明区溪岸路174号)

  

  (四)、考试费缴纳: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中级每科70元、初级每科50元),并妥善保管好缴费凭据。

  三、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公立医疗机构及市管民营医院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它单位还需加盖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㈤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口腔的考生中,2010年起新招聘(含在编在岗、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进入我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者、2009年及之前进入我省1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本科学历者报名时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9年起,进入乡镇卫生院本、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及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均须提交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社区编制内人员),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工资审批表》。

  ㈧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四、其他说明

  1、2012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9、20、
26、2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2)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五、关于学历的说明

  (1)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3)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4)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资格的考试。

  (5)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6)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准考证打印

  自2012年4月20日——5月27日起,考生可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成绩查询办法、成绩单和资格证书领取通知将及时在厦门卫生人才网(http://www.xmwsrc.com)公布,请各位考生关注。

  咨询电话:2138002 2136936

  附件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三: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说明

  附件四:报名流程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卫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

  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说明

  一、2005年(含2005年)起大专毕业生必须先参加初级(士)考试,取得士后两年方可报名初级(师)考试;2005年以前大专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可直接报名参加初级(师)考试。

  二、2002年以前(含2002年)经确认取得初级(师)资格的临床人员(执业医师资格为2002年后取得的),其申报中级职称时初级(师)任职资格时间从确认时间起算。

  三、2001年(含2001年)前卫生护理(助产)专业全日制中专学历(需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毕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护理初级(士)资格,持有护士执业证书5年后可以参加护理初级(师)资格考试。

  四、2001年(含2001年)前卫生专业全日制中专学历(需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毕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药、技初级(士)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可以参加初级(师)药、技专业考试。

  五、临床专业毕业的人员可以参加药、技专业的入门考试。护理和药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能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六、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由单位提供的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证明。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级学科不需转岗证明。

  七、报考中级临床专业的注册类别必须与医师资格证书类别相对应。

  八、跨省就读成人大中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必须提供当年入学的招生花名册。

  九、入门考试必须具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大中专、本科学历,成人教育学历一律不准参加入门考试。

  十、2010年毕业的博士、硕士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报名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十一、在读研究生在职的可以报考,在校时间可累计计算年限;脱产的不可报考,累计年限时必须扣除在校时间。

  十二、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非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网上查询结果证明;2001年以前毕业的非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需提供由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附件四:报名流程

  (一)资格审核:携报名表及相关原件、复印件、照片

  (二)缴费:初级每科50元中级每科70元

  (三)网上确认:网上确认、信息复核、签名确认

  (四)资料征订:征订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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