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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28        作者: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281号),结合本市中医类别医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医类别医师经多点执业注册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新增执业地点后,方可在新增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多点执业是指中医类别医师受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5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依法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

 

  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执业医师。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得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第三条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其登记注册医疗机构聘用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的申请和审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医疗机构聘用中医类别医师的多点执业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主执业地点(申请多点执业前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主执业地点)与新增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主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且与主执业地点一致。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请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须向负责其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主执业机构同意新增执业地点证明;

 

  (四)市、区(县)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上一考核周期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考核机构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进行公告;

 

  (五)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聘用证明;

 

  (六)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任务表。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中医类别医师与聘用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在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办理取消在该地点执业的手续。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中医类别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取消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解聘证明。

 

  第七条中医类别医师变更注册主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八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明确多点执业中医类别医师的工作任务,建立多点执业中医类别医师的管理档案,规范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行为,做好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解除与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的聘用关系,应当及时告知具有管辖权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并督促解聘医师及时办理取消多点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

中医药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中医类别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办法。

 

  军队中医类别医师在非军队医疗机构执业或者非军队中医类别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拟聘用合作单位已注册中医类别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向具有管辖权的

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地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申请备案表》;

 

  (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合作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区县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试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中医政[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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