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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8        作者:
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1〕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及科目

  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5日、16日举行,考点设在本市。具体安排如下:

  10月15日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日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二、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报考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四)关于取得学历要求,是指取得药学、中药学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是指化工制药类、生物类、医学类。

  (五)关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不含取得医、技、护专业学历,从事医、技、护专业工作年限。

  (六)免试条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评聘为副主任(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高级讲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技、护)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医(技、护)专业高级讲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视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报名程序

  本次考试的报名工作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资料审查、交费的方式。

  (一)网上预报名

  时间:2011年6月25日至7月15日。

  程序:报考人员须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ebpta.com.cn);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即可打印带有考生信息的报名表。

  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单位人事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帮助报考人员完成报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现场资料审查、交费

  单位人事部门审验报考人员条件后,报名表签字盖章汇总,于规定时间统一上报。

  时间:2011年6月25日至7月15日(公休、节假日除外)

  地点: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西山道5号市政府9号楼四层)

  电话:2827463

  (三)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及证件:

  1、《报名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四)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___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一式两份,贴一寸一年内同版免冠彩色照片);

  2、资格证书;

  3、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每张免试表后附一份,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

  (五)考试前两周内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

  

  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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