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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5        作者: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1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

  10月13日上午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4日上午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一)网上报名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2年7月5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7月25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6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具体程序见附件1)。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2年7月23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7月29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2年7月5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7月29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

  4.发票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发票;⑵发票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2年8月20日-10月12日上班时间办理;(3)发票领取地点: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人事考试院303室(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凡超过领取日期不领取发票者,视为不需要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2年10月6日上午10∶00起至2012年10月14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二)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0771-5505211.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及大纲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负责征订、发放(联系人:苏宇、李俊桦,联系电话:0771-5841265)。各市报名点在8月1日前将所需考试用书、大纲数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以便统一上报征订。

  十一、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0771-5864453(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3.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

  报考人员使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的银行卡需在持卡银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用程序:

  第一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步:支付成功后,点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查看支付结果。

  第三步: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网上报名工作,不需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或提交材料。

  二、相关说明

  (一)注意事项

  1.在线支付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后无法修改报考信息。

  2.请使用IE浏览器到网银页面付款;

  3.支付平台提示支付成功后,用户需要点击“返回商户”按钮;

  4.在网银支付过程中请不要关闭浏览器,待支付完成以后出现提示信息方可关闭。

  (二)网上银行在线缴纳报名费常见问题处置

  1.付款提示失败,却又扣款了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广西人事考试院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支付后银行提示失败却又扣了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我们会在第2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您可以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得到确认。

  2.付款成功,我院网站报名系统却没有确认付款信息该怎么办?

  由于信息即时传输故障或者其他因素,报名系统确认信息没有即时更新付费状态,请耐心等待,系统会在1至2个工作日内再次更新。

  (三)重复多次付款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考试报名系统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银行重复扣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我们会在第2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重复支付款项会直接在考试报名系统记录。待我院统计后统一退款到原支付账户上。

  (四)同一个网上银行帐户可以为多名报考人员缴费。

  (五)关于报考人员登录密码和安全性

  1.报考人员有妥善保管其登录密码的义务,因考生对自己的密码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2.报考人员若发现任何程序问题或安全漏洞情况,请立即通知广西人事考试院。

  3.报考人员用于银行支付的密码系由银行提供,应属于考生本人知晓,我院无权获知,亦不对其银行密码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何知道个人已缴费成功?

  一般来说,一旦您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成功,系统会立即提示您缴费成功。如您还想再次查询结果,可到广西人事考试网的“缴费查询”栏目中查询。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3: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人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六条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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