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2〕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报考初级(士)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三)报考中级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级资格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二、凡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中级资格。
三、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需符合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要求。
(一)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或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二)对于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我省教育厅、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按以下要求把握:
1、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
2、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
3、首次报考药学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有低一级药学类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4、报考医技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的学历。
四、我省继续开展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5月18、19日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术员) |
131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 |
151 |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工程师) |
171 |
|
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 |
152 |
|
公共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2 |
|
医院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3 |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8日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5月18日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9日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5月19日 14:00-16:00 |
五、凡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医、药、护、技、卫生管理等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应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现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资格。
六、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2013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的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须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网上报名、确认时间另行通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2013年1月4日至1月27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一)《申报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文)(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况的,考生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取得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2、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有低一级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作岗位变动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岗位和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提前一年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应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应提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7、报考中级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城市医生,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应提交该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请各考点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审核。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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