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1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试对象及报考条件
考试对象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中医、中药及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初级资格报考条件
1、药、技及其它卫生专业技术类资格条件
士级条件: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年。
师级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工作满1年。(2011年12月前毕业)
②具有相应专业专科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2009年12月前取得士资格)
③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006年12月前取得士资格)
2、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中级资格报考条件:
1、参加医、药、护、技各类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2004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05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07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09年12月前取得师级资格);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医学类专业人员除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凡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
(四)其它相关要求:
1、中专、大专学历必须参加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硕士学历必须参加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博士学历必须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中级的人员,只限于人事关系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编在职医师、护师。
2、报考初级(士)各类专业必须具有高、中等医学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中专、大专毕业证书。成人教育、自考、远程教育(广播、函授、网络)学历不再作为报考初级(士)各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3、1998年6月26日之后各部门及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初聘的医士和医师任职资格无效,必须按照《医师法》规定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其任职时间可以从单位实际初始聘任时间算起。
4、2001年9月3日以前经各部门及其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初聘的药、护、技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效。2001年9月3日以后评审或初聘的初、中级任职资格无效,必须重新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其任职时间可以从单位实际聘任时算起。
5、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需通过现岗位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的资格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者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二、报名时间、程序及材料
(一)网上填写个人信息和单位初审时间
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时间: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1月8日。各县、区卫生局、同煤集团医卫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通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读入考生本人照片(在报名表规定位置),并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后(附件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初审确认考生身份、报考条件后,在打印的“考试申报表”上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填写花名表(附件3),最后由各单位分管申报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携带考生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卫生局进行确认交费。
(二)考点审核确认、收费
从2012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15日,考点(市卫生局人事科)对考生信息资格进行现场确认,并由被确认单位经办人或考生签字确认后,收取考试费用,征订考试用书。
具体安排如下:
1月4日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社会办医医院
1月5日大同大学、市直私营诊所
1月6日局直科级单位,市一、二、四医院
1月7日市六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部队各医疗卫生机构
1月9日市三医院、城区、矿区
1月10日市五医院、南郊区、新荣区
1月11日大同县、阳高县、左云县、天镇县
1月12日浑源县、广灵县、灵丘县
1月13日同煤医卫中心
2011年1月14、15日补确认2天。
考点审核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网上完成填报并读入考生本人照片的《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1份;
3、毕业证原件;
4、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5、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6、后续学历还需提交“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原件;
7、凡参加过上年度资格考试的考生需提供上年度成绩单;
8、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花名表(盖章)。
三、报考专业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未列入开考专业的考生,根据个人实际,选择与本人从事工作相近的专业报考。
四、考试收费
初级50元/科,中级70元/科。
五、考试资料
2012年度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用书的征订后附,考生自愿征订。
六、报考要求
实行网上报名。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考生的网上填报工作,同时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报名表填写要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超过规定时限,卫生部考试中心将关闭网站的报名程序,任何人无法补报。该项工作时间性强,没有按时报名者将失去考试资格,各单位有关人员要特别注意。
七、考试时间、科目、方式等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它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表: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9、20、26、2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纸笔作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八、准考证的打印
2012年4月20日—5月27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附:1、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花名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考生填写单位名称务以单位公章为准,否则不予确认。
2、报名考生上传照片要求:
(1)您上传的照片后期将用于成绩单打印,请务必
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
(2)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
(3)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照片过大的处理方法参见《解决照片因大小无法上传的方案》;
(4)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
(5)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3、考生报名申报表务必盖单位章,并签字。
4、预定考试用书的请在现场审核、确认的时候一并办理。
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