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全国统一时间:2012年7月1日—15日,天津考区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9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报名资格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12版)等文件为依据。同时,考生可登陆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的“医师管理”栏中查询报名资格有关规定。
三、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考生个人在2012年3月18日前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按要求如实填录信息上传照片,生成并打印带有报考信息和考生报名照片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核对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报所在医疗机构进行初审,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的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
1、单位审核、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3月16日-4月6日(具体时间以各单位、报名点通知为准)
各医疗机构初审后,统一持考生本人签字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所在辖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缴费。如考生个人只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未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的,网上填报信息无效。
2、考区复审时间:2012年4月11-24日
各区、县卫生局医政科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河西区佟卫里19号2楼)办理考生报考资格复审工作。
四、考生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提交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过期、临时身份证无效)、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科及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核合格证明》。曾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须提交由原注册部门出具的电脑注册信息单(加盖公章),以确定执业时间。
(六)2012年毕业的硕、博士研究生还需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2012年硕、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专业证明》。
五、相关表格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2012年硕、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专业证明表》登陆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cn)“下载中心”下载。
六、考试有关变化
(一)自本年度起实施网上打印准考证,请考生于6月中上旬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自行打印2012年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
(二)今年,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学综合笔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
七、注意事项
(一)请牢记个人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以防个人报名信息被篡改或泄露。
(二)凡需提交的复印件,均使用A4纸,其原件均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区、县卫生局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公章。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网上报名的,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的,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
(四)请考生确保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编码、毕业专业等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错误,可能导致报名无效,后果负责。
(五)考生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相关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将通知其试用单位,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
八、咨询电话23519249
2012年4月11-24日期间,因审核材料电话咨询时间:上午11:00-12:00下午16:00-17:00
九、考试缴费
(一)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价[2000]449号、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2008]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文件规定: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材料费:150元/人;上交国家考试费:临床每人10元/人,中医12元/人;报名费:10元/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精神,天津考区已将《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测算的标准报告》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待批复后执行,差额部分按文件规定补齐。
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