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助理医师考试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处理是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卫人网整理如下: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标
(1)糖尿病患者于妊娠前,应确定糖尿病严重程度。D、F、R级糖尿病不宜妊娠。已妊娠应尽早终止。
(2)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
2.孕期母儿监护:妊娠早期妊娠反应防止发生低血糖。妊娠20周时胰岛素需要量开始增加,需及时调整。每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同时进行眼底检查。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注意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
3.分娩时机原则: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机,血糖控制良好,应等待至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应及早抽取羊水,了解胎肺成熟情况,并注入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胎肺成熟后应终止妊娠。
4.分娩方式:妊娠合并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指征,有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对糖尿病病程>10年,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死产史的孕妇,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5.产后处理:产褥期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1/3~1/2,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多数在产后1~2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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