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理论笔试准考证领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9月9日(周二)——9月10日(周三)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地点:滨州市人民医院西院食堂二楼礼堂(黄河七路北侧,渤海八路渤海九路之间)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61号),理论笔试收费标准为执业医师24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120元/人。考生持身份证领取,如考生本人不能到达现场可以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考生本人身份证及委托函。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版,节选)2、委托函
2014年8月26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版,节选)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第九条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附件2:委托函
兹请______(代领人)领取______(考生)的毕业证原件以及准考证,并现场缴费。委托人签字:
2013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