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口腔类别考生必须携带以下考试用品,不得与他人共用:
(1)离体恒磨牙二颗;(2)检查器械:口腔一次性检查盘(含口镜、探针、镊子;两次使用)、牙周探针、CPI探针;
预备器械:高速涡轮手机(四孔)、低速手机(弯头)、裂钻、球钻、倒锥钻、小号球钻、金刚砂车针(TF11、TR11、TR13、TF22、EX20)、10#或15#根管锉;洁治器械:直角形洁治器、弯镰刀形洁治器、牛角形洁治器;
(3)白大衣(有标识者不得入场)、口罩、帽子、乳胶手套。(4)答题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或水性笔,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汉语普通话回答问题。4、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
5、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和其他的违规处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6、对于违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卫医发 〔2008〕32号)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鞍山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