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书写规则重要知识点总结。
1. 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2.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混不清字句。
4.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比如布洛芬和加味逍遥丸可以一起开】。
5.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二、处方的开具考点总结。
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3.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v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v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v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v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v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v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三、处方的管理考点总结
1.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①被责令暂停执业;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