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疾病在我国孕产妇死因顺位中高居第二位,为非直接产科死因的第一位。心力衰竭和严重感染是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
心脏病代偿功能的分级
Ⅰ级 |
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 |
Ⅱ级 |
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
Ⅲ级 |
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
Ⅳ级 |
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
心脏病可否妊娠的依据
可以妊娠 |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亦无其它并发症者 |
不宜妊娠 |
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龄在35岁以上心脏病病程较长者 |
妊娠期处理
妊娠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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