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地区2013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3年03月22日 09:25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名资格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附件一)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试用期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3年08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学历专业与报考专业应该一致,执业类别应与实际工作岗位相符)。

  二、报名方式

  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为网上申报,网报时间:2013年2月27日9时-3月17日24时,考生报名之前必须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网址:http://www.nmec.org.cn),点击网页左上方的“网上报名”,首先阅读相关资料,“点击开始报名”并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考点:密云县

  每个单位报名人员的“工作单位”必须相同。考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单位一律写×××镇卫生院,不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师屯写密云县第二医院),非本系统医疗机构单位名称必须包含“密云”二字。

  考生在网上进行预报名时,必须将个人jpg格式近6个月内的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色背景照片扫描并导到规定位置,要保证图像清晰,(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考生要对自己的报名信息负责,网上报名内容必须和纸质材料相一致,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类别等关键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考生需妥善保管个人密码,并对个人密码的使用及安全负责。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

  北京考区密云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3月25日-3月29日。地点在密云长城环岛东南侧(密云县卫生局人事科707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及办理缴费手续者,网上报名无效。

  考生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自制word表格无效),单位初审合格后在“工作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印章,考生在“本人签字”处签字。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一份(附件二)。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考核合格证明》(附件三)。

  (六)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七)、近6个月内的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色背景照片2张(和网上报名同一底板)。

  三、按卫生部有关通知,2013年将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大纲),其中,临床、口腔类别考试基地设置条件根据新大纲进行调整,公卫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13年版)》将由卫生部医考办近期印发。

  2013年医学综合笔试继续实行“一卷多式”。继续安排军事医学考试工作,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军事医学考试均在9月14日进行,执业医师为17:00-18:00,执业助理医师为17:00-17:30.

  2013年卫生部将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化考试考点范围和考试类别。北京考区将口腔类别和公共卫生类别将继续试点计算机化考试,并争取部分考点试行临床类别计算机化考试,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人卫医学 网。

  四、考试收费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北京市发改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医师级别

执业类别及代码

收费(元)

执业医师

临床(110)

310

口腔(120)

410

公卫(130)

310

中医(140)

392

中西医结合(150)

392

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210)

290

口腔(220)

390

公卫(230)

290

中医(240)

372

中西医结合(250)

372

 

  五、准考证发放及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功能由卫生部统一开放,由2013年6月3起考生自行登录考务网站打印。

  (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3年7月1日-7月15日(以准考证日期为准),

  (三) 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以准考证日期为准)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要求各单位加强领导,严格资格审查,积极组织报名。确保国家医学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联 系 人:冯国稳

  联系电话:69043246

  附件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附件二: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三: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考核合格证明

  密云县卫生局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三、试用期满1年是指当次医学综合笔试上一年1月1日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

  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五、执业助理医师在当次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时执业时间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六、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七、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八、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九、研究生可以本科学历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等专业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医学教育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以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

  本科为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为中医学类或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的,可以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以研究生学历报考时,应当按照规定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的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在学期间不具备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毕业当年报考。

  预防医学专业研究生,具有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十一、按照规定以研究生学历在毕业当年报考的,应当在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十二、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非医学专业方向的,不得以该学历报考;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毕业专业前、后加注专业方向的非中医类别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不得以该学历报考(按照规定由教育部审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2009年以后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三、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经过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评估,并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其中,2003年-2005年批准的学校及专业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后批准的学校及专业招收的医学毕业生,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办学招生文件,方可以该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人卫智网。

  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西部地区23所学校(见《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2004年至2008年按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5年制的医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其他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3+2”或“2+3”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五、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以该学历按照规定报考。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其入学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类别一致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执业医师;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同时应当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

  十六、专科升本科,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类)的,可以以本科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七、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规定,2001年9月1日后入学,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九、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当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该学校举办“农村医学”专业的证明文件,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

  二十、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前入学,以医师为培养目标的“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医师资格,取得资格后不限制执业地点。

  二十一、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跨省招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十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十三、2007年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五、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相应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民族医)医学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六、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规定的考点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报名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或身份证。使用身份证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证明。

  二十七、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可以到驻地附近考点报考。非现役人员持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八、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证明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九、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无规定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取得符合规定的医学学历(含按照规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后,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除外)。

  三十一、在医疗机构检验科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三十三、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十四、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及华侨、归侨,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三十五、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非《毕业证书》的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三十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七、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二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所学系、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医学学历时间

 

身份证号  码

 

家庭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试用时间(年、月、日)

 

年     月     日2013 年 08 月 31 日

 

试用期

岗位类别

专业技术

试用期

专  业

 

执业期间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态度,遵守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医德医风、有无医疗差错事故, 专业技术水平等。

 

试用期满一年的考核情况

试用机构法人          试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备注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三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 月

          

民 族

      

所学系、专  业

 

医学学 历

 

取得医学

学历时间

    

身份证号  码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申请级别

执业医师

申请类别

 

所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时间执业时间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迄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执业助理医师岗位工作年限(满)     年

岗位类别

专业技术

岗位专业

 

执业期间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态度,遵守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医德医风、有无医疗差错事故, 专业技术水平等。

   

执业机构考核情况

机构法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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