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考〔2018〕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 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并要求报考人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各地在报名时要认真审核“国籍地区”,防止应试人员误填误报。
三、 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的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2016年、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湖北省内)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7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注:武汉市执业药师考试单独对国家设置考区,因此原在武汉考区报考的人员如选择湖北考区报名,或反之,都将被视为“异地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 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 报“免2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或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级别  | 审核点  | 审核部门  | 
考全科  | 省直审核点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 
市州审核点  |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 |
免2科  | 省直审核点  | 省人事考试院(审核地点: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  | 
市州审核点  | 市州人事考试院(局、中心)(地点详见报名表)  |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已通过专业科目的考生,在2018年报考时不可以修改专业。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得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 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2. 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需按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3. 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
4. 缴费后报考人员其他有关个人信息的更正,需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特别注意事项:
1. 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 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 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四、 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7月20日9:00~8月2日17:30
(二)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2018年7月23日~8月3日(双休日除外)
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8年7月20日9:00~8月5日18: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8年10月8日9:00~10月14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13日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8年10月14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五、 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执业药师各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请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六、 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8年10月22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七、 考试大纲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可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和2018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八、 考区设置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安排。
各级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附件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附件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附件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701  |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801  |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3  | 生化与药品大类  | 
5301  | 生物技术类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2  | 化工技术类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303  | 制药技术类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5304  | 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63  | 医药卫生大类  | 
6301  | 临床医学类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302  | 护理类  | 
630201  | 护理  | 
6303  | 药学类  | 
630301  | 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304  | 医学技术类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新增专业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4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 ,现报考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从事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
共 年,从事专业工作情况如下: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