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考点2015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2015年03月16日 15:57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15年1号)和《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黔医考办发[2015]2号)要求,现将贵阳市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现场审核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4月10日9:00—16:30(4月6日、周六、周日不受理考生现场审核,内部整理考生报名材料)。

  现场审核地点:贵阳市医学会。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路2号7楼会议室

  现场审核只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二、实践技能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以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三、医学综合笔试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1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四、报名资格规定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见附件)执行。

  五、报名资料的提交

  为便于对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请报名考生在提交审核材料时务必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序。且所有资料复印件统一纸型为A4.

  第一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申请表;

  第二联: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提交;

  考生报名所提交的照片应当为近期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2张,将照片粘贴在印有身份证明的A4纸下方,并注明所属考点及工作单位辖区(区、市、县)。以便办理通过考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联:《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或《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试用期满一年是指当次医学综合笔试上一年1月1日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应取消报考资格。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提供《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带教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本年度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不需提供此页,按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交《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在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前,需向所在考点提供毕业证及学位证进行校验,若毕业证和学位证不符合报名规定的或与报名前提供的相关证明内容不相符的,应取消其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考试资格。另,试用期合格证明(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和贵阳市卫生计生委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只需使用单位盖章,不用省、市卫生计生委盖章。其他民营医疗机构除试用单位盖章外,还需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第四联:毕业证书复印件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除需提供规定提供的证明外,还须在当年医学综合笔试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联:学位证书复印件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除要求考生提供毕业证外,还必须提供学位证明。若毕业证书专业指向明确(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联。

  第六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在报名时请提供同类别的上一级资格证明即《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联: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供执业注册证,执业注册时间不满规定年限者不予受理报名。执业时间计算截止为2015年8月31日。

  第八联:《学信网》学历查询依据

  请大专或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报名时务必提供www.chsi.com.cn(学信网)学历查询依据,以便资格审核时对其学历真伪进行认定。

  第九联:《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在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用的考生,需提供试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有持军官证报名的军队考生,请到贵阳考点报名,贵州考区军事医学考试统一安排在贵阳考点进行。

  (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师”栏目下查询,国家卫生计生委网址:http://www.nhfpc.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查询,国家医学考试网网址:http://www.nmec.org.cn/.

  (三)考生请诚信报名,如发现使用虚假材料报名,将上报国家卫计委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予报名。

  (四)考生报名必须本人到现场报名并签字确认。

  七、考试监督及咨询电话

  贵州考区:0851-83617122

  贵阳考点:0851-87987239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贵阳考点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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