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2〕17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第1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军队人员报名按军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点。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点。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1月5日—18日(省、中直报名点08:30—11:00、13:00—15: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三)现场确认地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按所选择的考点,到省或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和确认。
省、中直确认地点:省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各市(州)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确定并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须在工作人员打印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后,上交报考机构备案,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
(四)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1月5日—25日。
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30元,留用2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上交50元,留用20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自2013年4月25日—5月26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8、19、25、26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9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
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社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四、考试政策及相关事宜
(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考试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严重违纪违规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发现手机或作弊通讯工具,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成绩和证书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考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公布考试成绩。省人事考试网(www.jlzkb.com)公布成绩单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考生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在省、中直考点报名的,到省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领取;在各市(州)考点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考区要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保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12号令,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
2.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优质服务。要严格审核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要精心做好纸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安全。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4 | 中医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03 | 内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11 | 结核病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14 | 职业病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
330 | 妇产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2 | 儿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4 | 眼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44 | 放射医学 |
345 | 核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47 | 麻醉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51 | 病理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58 | 疼痛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60 | 计划生育 |
361 | 疾病控制 |
362 | 公共卫生 |
363 | 职业卫生 |
364 | 妇幼保健 |
365 | 健康教育 |
366 | 药学 |
367 | 中药学 |
368 | 护理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70 | 外科护理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72 | 儿科护理 |
373 | 社区护理 |
374 | 中医护理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82 | 营养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85 | 消毒技术 |
386 | 心理治疗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90 | 输血技术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没有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