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人社发〔2012〕26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办发 [2012]6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和方式
(一)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和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8、19、25、26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三)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8日 |
0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9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人 卫医学网。
三、报名要求(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附件2)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三)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四、报名程序
考生首先在网上报名,然后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完成后,考生报名结束。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我市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牡丹江考区。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6日人卫医学网。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申报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1月11日-1月24日(节假日休息)。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人事科统一携带考生《申报表》(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县(市)区考生还需加盖县(市)区人社部门公章。)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身份证、职称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原件)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江南卧龙街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楼416室,电话:0453-6172092)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三)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1月11日-1月31日。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6号)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含代国家收费),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含代国家收费)。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网上缴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3年5月13日-5月17日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登记领取。
五、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3年4月25日-5月26日。
考生须按时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六、成绩发布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将于考后2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成绩查询。七、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二)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需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请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人事科严格按照《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3)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附件:
1、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101 |
药学 |
2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2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203 |
护理学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204 |
中医护理学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8 |
营养 |
208 |
病理学技术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210 |
营养 |
111 |
病案信息技术 |
211 |
理化检验技术 |
212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
214 |
输血技术 |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03 |
内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30 |
妇产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32 |
儿科学 |
311 |
结核病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34 |
眼科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14 |
职业病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44 |
放射医学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45 |
核医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70 |
外科护理 |
347 |
麻醉学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48 |
康复医学 |
372 |
儿科护理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73 |
社区护理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74 |
中医护理 |
351 |
病理学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53 |
口腔医学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58 |
疼痛学 |
382 |
营养 |
359 |
重症医学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60 |
计划生育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61 |
疾病控制 |
385 |
消毒技术 |
362 |
公共卫生 |
386 |
心理治疗 |
363 |
职业卫生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64 |
妇幼保健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65 |
健康教育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66 |
药学 |
390 |
输血技术 |
367 |
中药学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368 |
护理学 |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2000〕462号摘)。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2001〕164号摘)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考试报名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摘)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10号摘)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附件3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6日 |
考生网上报名 |
2013年1月11日-1月24日 |
考生现场资格审查(节假日休息) |
2013年1月11日-1月31日 |
考生网上缴费 |
2013年4月25日-5月26日 |
考生打印准考证 |
2013年5月13日-5月17日 |
考生领取收据 |
2013年5月18、19、25、26日 |
考试 |
考后2个月内 |
网上成绩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