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卫温馨提示:未雨绸缪,诚信考试
不管是哪一年的考试,万变不离其宗的标准是不会改变的,人卫向考生们着重强调考前和考试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考生们谨记在心,不要掉以轻心,不要因为这些考试周边的问题而失去考试机会。
一要充分了解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按照须知上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参加考试,避免耽误考试。务必认真阅读试卷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答题卡首页“作答须知”,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作答试题。
二是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不携带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不参与考试作弊,不购买、使用非法生产、销售的各种所谓“高科技考试作弊器材”,不相信所谓的“专家泄题”“命题专家授课”“阅卷组长辅导”“保过密训”“内部改分”等虚假宣传和不实消息,以免上当受骗。
希望广大考生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认定与处理。对考试中发现的各类涉考犯罪活动,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予以严厉打击。对考试违纪违规、有失信行为的考生,还将记入诚信档案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考试一处失信,未来可能处处受限。为此,让我们一同携手倡议“信守承诺、诚信考试、实事求是”,发扬诚信精神,满怀信心地走进考场,“考出能力、考出水平、考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