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2014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的通知

2014年09月09日 09:38

各位考生:

  2014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鹤壁考点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13日-14日在桃源小学(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297号)同时进行,具体考试日期、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二、准考证发放

  请考生于2014年9月4日以后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及时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注意事项

  1、认真学习准考证内“考生须知”,按要求携带考试物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2、所有考生禁止携带包、书籍、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考场不负责物品存放,请考生入考场前自行妥善存放包、手机等物品。

  3、请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尤其是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内容。

  4、对于违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鹤壁市卫计委

  2014年9月3日

  附: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三章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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