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2013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03月18日 10:51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卫医【2013】20号)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郑州考点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7日至3月17日。考生请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 (网址:www.nmec.org.cn) .

  (二)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3月26日-4月8日下午5:00.现场报名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和信息采集,凡通过网上报名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报名的,网上报名无效。

  二、受理类别、范围

  (一)受理类别

  根据河南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郑州考点受理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受理临床类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根据河南考区安排,郑州考点报考中医类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调整至开封考点报名、考试。(现场确认时间:3月28日,地点:开封汴京饭店院内,咨询电话0378-3861506,提交材料参考相关条款)

  (二)受理范围

  1.具有郑州市户籍的考生;

  2.郑州市行政区划内高等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研究生考生;

  3.河南省公卫类别考生;

  4.河南省(除南阳市)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考生;

  5.驻豫部队现役考生;

  6.许昌市口腔类别考生。

  三、几类特殊考生报名工作安排

  (一)驻豫部队现役考生

  1.以下驻豫部队现役考生在郑州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郑州153医院、洛阳150医院、洛阳534医院、平顶山152医院、信阳154医院、开封155医院、驻马店159医院、新乡371医院、焦作91医院、武警河南总队医院。

  2.郑州153医院和武警河南总队医院聘用的地方医务人员可在郑州考点报名参加考试,其他部队医院地方考生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

  3.报名要求

  (1)现役考生由部队集中统一报名,报名时须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或后勤机关卫生部出具的介绍信。

  (2)现役考生不能从地方医疗机构报考;不能使用特定学历(如基卫班毕业证)报考;有部队机构编制但无军籍的按地方考生对待。

  4.提交材料

  毕业证;身份证;军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官证、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由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字盖章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二)全省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考生

  1.报考条件

  凡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1)1998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前获得经省中医管理局批准的《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2007年卫生部52号令颁布前通过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并获得的《中医师承证书》、《中医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并获得的《中医师承证书》、《中医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相应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2007年之后,通过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的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考试并获得《中医师承证书》、《中医确有专长证书》的,在取得证书当年可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2008年,参加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的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并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持《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后学历问题:通过师承和确有专长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的,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安排

  全省(除南阳)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考生统一在郑州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要求同郑州考点考生,报名时间见附件1.

  3.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中医确有专长证书》或《中医师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附件4)。

  (4)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三)全省公卫类别、许昌市口腔类别考生

  全省公卫类别、许昌市口腔类别考生统一在郑州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要求同郑州考点考生,报名时间见附件1.(注:郑州考点公卫类别考生随报考单位时间安排报名)

  (四)临床类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生

  今年,我省继续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该考试单独命题、单独划线,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试合格者颁发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限定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注册。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变更至同一县境内的其他乡镇卫生院。

  1.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2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2.报考要求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资格初审后统一报名(向考点提供符合条件考生名单并加盖公章,表格见附件2);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3.提交材料

  见本文报名提交资料有关规定。

  四、报名工作安排

  (一)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流程

  时间:2013年3月26日-4月8日下午5:00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地点: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地址:郑州市桐柏南路后河芦村向南500米),乘车路线及地理位置图见附件15-1、2(仅供参考)。

  流程:考生准备报名材料→现场审核(合格)→现场确认(签字)→采集指纹→采集照片(自费)→现场报名结束→自行网上缴费→完成考试报名

  (二)报名资格审核

  1.报名条件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及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2013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1)执业医师

  1)应届硕士以上学历

  应届硕士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基础类专业不能报考)可在拿到毕业证书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考生必须保证在医学综合笔试前将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交考点验证、交考区复核,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提交材料:

  ①第一学历;

  ②学生证(入学时间必须满足2013年为毕业当年);

  ③学校研究生处出具的准予该生2013年毕业的证明、相应学位证明及其所学专业;

  ④学校教学医院出具的实习证明。

  2)往届研究生、本科学历

  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一年,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

  3)专科学历

  ①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后执业满两年;

  ②以中专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大专学历,助理医师证、大专毕业证均须满两年,取得本科学历者均须满一年,第二学历专业必须与助理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

  4)中专学历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执业满五年。

  (2)执业助理医师

  取得专科、中专毕业学历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一年,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

  ☆西医类别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证书(全脱一年制、半脱两年制中专)只允许报考助理医师。

  2.报名要求

  (1)户籍要求

  1)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报考,户籍不在、试用机构在郑州的,经考点同意,方可在郑州考点报考。

  2)外籍留学生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别)的,必须符合《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下列情况不允许报名:①不能提供省中医管理局规定时限批准的《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的;②不在批准实习所在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及实习医院所在省辖市考点报考的;③学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为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必须为中医专业(不含中西医结合));④实习期满,未通过执业医师考试,未重新按照要求再实习的。

  (2)学历要求

  ☆依照豫卫医【2013】20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考生报名时需提交从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凡不能在网上查询的学历(含部队院校学历、中专学历等),需提交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河南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不需认证,《中医师承证书》及《中医确有专长证书》不需认证,部队现役考生学历不需认证。具体学历要求如下:

  1)普通研究生、本科和大专学历,提供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

  2)高职高专院校毕业证书(三年制大专)依据卫生部下发名单为准,不在名单之列的学校和专业考生须提交教育部审批文件。

  3)中专、自考毕业证(含学历文凭考试),以省卫生厅科教处提供学校名单为准;中医类别外省自考毕业证需提交学历证明。

  4)专业名称前、后加括号标注培养方向的,以专业名称为准。如临床医学专业(妇产科方向)。

  5)使用国外学历报考,需同时提交教育部认证报告书。

  6)持外省中专学历报考要求:?西医类别:不受理外省中专学历首次报考。对持有外省中专学历、本省助理资格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需开具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或学历认证报告。?中医类别:我省户籍,在外省取得医学类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中专学历的考生在我省执业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需要同时提交所在省教育部门提供的学历认证报告;外省户籍,在我省取得医学类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中专学历,允许在我省参加报名考试。

  7)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成教、函授、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学历不能直接报考,其入学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执业医师,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同时应当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自考毕业证截止时间2005年12月。

  8)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大专取得助理资格,注册满2年后可以报考执业医师,但注册地点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注册其他地点不允许报考。

  9)以下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①西医类别:1999年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2002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医学专业学历。(开封卫校口腔专业除外)

  中医类别:2001年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2006年12月31日以后入学的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医学专业学历;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层次学历。

  ②卫生职业高中医学专业学历;

  ③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证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3)试用机构要求

  1)试用机构必须是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含血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能报考,如公司企业、卫生监督所等。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注的诊疗科目必须有与考生报考专业一致的专业。

  2)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可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但必须提交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证明。

  3)试用机构为一级以下医疗单位和报考口腔类别的考生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口腔类别考生所在试用机构应有口腔诊疗科目。

  4)试用机构是个体诊所的必须提交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校验合格,科目合适;同时提交诊所法人(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负责人)须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5)取得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证书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乡以下医疗机构报名(限定同一省辖市范围),能证明工作调动关系的,可从城镇医疗机构报名。

  6)卫生保健专业只允许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报考,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也必须注册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

  7)持符合规定初中起点五年制临床大专学历或卫生保健专业学历报考的,如能证明其工作调动关系,可从城镇医疗机构报名。

  8)助理报考执业的考生,注册机构必须与报考机构一致。

  9)没有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如护理站、村卫生室等)不能直接报考执业医师。

  10)从个体诊所不能报考助理医师;个体诊所法人本人是助理医师的,不能从本诊所报考执业医师。

  11)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个体诊所。

  (4)专业及类别要求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毕业专业、试用期从事专业、报考类别应一致。

  1)专业要求:①西医专业、中医专业不能互相报考;②西医专业中的临床、口腔、公卫类别不能互相报考,中医专业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不能互相报考,已取得助理资格证书的可继续报考执业资格;③中医院校中的西医专业不能报考西医类别,能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

  ☆以下专业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基础类专业、护理、助产、病理、病理生理学、药学、方剂学、医学检验、放射技术、卫生管理、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工艺技术、中医美容技术、生物医学工程、营养学、法医学、运动医学、康复等辅助医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医学管理类非医学临床专业。

  2)类别要求:①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必须一致;②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使用第二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专业必须一致。③卫生监督专业只能报考公卫类别;④五官专业可根据实际工作经历和岗位选择报考临床类别和口腔类别,但助理升执业时不能变更类别;⑤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人卫智网。

  3.报名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

  (2)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附件3、4)。

  (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4)助理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填写《(助理申报执业)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附件5、6),不需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同时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凡西医类别助理执业医师证书年限不够者还需填写《执业证明》(附件7),要求单位盖章、法人签字认可。

  (6)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交:任职时间证明(附件8、9);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至少五年的工作合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知情同意书(附件10);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法人责任承诺书(附件11)。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及报考口腔类别需提供)

  (8)各类别现场报名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2、13.

  4.限制报考条件

  (1)凡助理执业年限不够者,不得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2010年之前注册的助理医师,未参加2009-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不允许报考。

  (3)2011年、2012年度持虚假证明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本年度不得报考。

  (4)2011年、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中有替考或使用手机、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等违纪行为的,本年度不得报考。

  5.注意事项

  (1)考生报考材料一律装入标准的档案袋内,一人一袋,档案袋正面写清楚姓名、单位、报考类别、联系电话;报考材料中毕业证书外皮去掉;复印件用A4纸复印,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法人签字。

  (2)考生需修改报名信息的,请在修改处用水笔注明正确信息,以备确认时给予修改。重点是行政区划、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毕业专业、学制、执业机构等,若信息错误将会导致无《医师资格证书》数据。

  (3)报名材料确认合格后,考生须在现场重新打印的带有报名编码的申请表上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再有错误的,考生本人负责,卫生部将不再予以修改。

  (4)报考西医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年限不够者须提供由单位盖章、法人签字的《执业证明》。

  (5)报考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等特殊情况的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正规打印、带照片、盖压缝章)和临时身份证,但考试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

  (6)发现持伪造证件、学历及其他材料报名的考生取消当年报名资格。

  五、考试缴费

  今年起医师资格考试河南考区实行网上缴费。考生通过考点现场审核合格后可在3月18日0时-4月10日24时期间重新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缴费,完成缴费方可接受考区复审及网上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具体缴费流程见附件14.

  六、工作要求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作为培养、评价、选拔卫生人才的重要手段,在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涉及到每位考生的切身利益。为顺利完成我市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做好报名组织宣传工作

  认真做好报名期间的组织宣传工作,并按照考点时间安排,抽出专人带队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考生报名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考生能及时、准确报名。

  (二)做好报名材料下发工作

  报名工作结束后,考生报名材料将统一下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各报考医疗单位,外地市考生及部队考生报名材料下发至当地卫生局。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登记,及时下发,确保考生材料不丢失。

  七、报名咨询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现场报名地点咨询电话:9618999

  郑州考点报名咨询电话:0371-86181500

  郑州考点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内容网上查询:郑州卫生信息网《医学考试专栏》http://www.zzws.gov.cn/channel/examination/index.asp

  附件:1.各县(市、区)及各医疗单位现场确认时间安排

  2.2013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统计表

  3.(河南西医)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河南中医)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西医(助理申请执业)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6.中医(助理申请执业)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7.执业证明

  8.(河南西医)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任职时间证明

  9.(河南中医)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任职时间证明

  10.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知情同意书

  11.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法人责任承诺书

  12.西医类别现场报名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

  13.中医类别现场报名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

  1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医考网上缴费流程的通知

  15-1、2.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乘车路线及地理位置图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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