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一、第二条修订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第十三条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方法同前款。
三、第十五条第五款修订为:非现役人员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四、第十七条修订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