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点 I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条例》所称麻醉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条例》所称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2015年9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公通字(2015) 27号),指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神经管制品种外,并在附件中列出了具体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具体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