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标准来了!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司发布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考核主体和对象
1. 考核主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2. 考核对象:本意见所指的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意见由举办主体对机构开展运行评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42项指标构成,其中部分指标作为国家卫健委监测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
1. 服务提供: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等指标考核功能定位情况;通过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合理用药、院内感染等指标考核基层医疗质量与安全。
2. 综合管理:重点评价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构的合理性;通过信息管理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服务信息化功能实现情况;通过双向转诊、一体化管理考核协同服务情况。
3. 可持续发展: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通过人力配置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人员结构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性。
4. 满意度评价:重点评价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患者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高质量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保障。
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有了统一规范要求,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规范基层医护人员的工作内容、收入水平、职业发展等。
由此可见,社会对医生的综合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医疗行业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