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规则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条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医师执业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执业要求
1.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