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课程
  • 资讯
  • 我的账户
  • 我的卡券
  • 我的订单
  • 我的协议
  • 申请重学
  • 个人中心
  • 退出登录

绑定手机号

获取短信码
获取短信码
恭喜您获得新人专享红包,可在“我的卡券“中查看使用!
关 闭

母婴保健法

时间:2020-08-21 11:25:36

一、概述

母婴保健,是指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为母亲和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了修正。

《母婴保健法》有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39条。


二、专项技术许可

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专项技术的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中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 母婴保健人员从事专项技术的许可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课程推荐
× 优惠券被抢光了
回到
顶部
微信
公众号
QQ
微博
资料
下载
免费
试听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