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1. 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 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3.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
(1)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2)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 及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