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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控制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时间:2020-07-30 10:49:40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査结果确定。

2.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釆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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