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原则
1. 尊重原则是指在医护实践中对患者的人格尊严、隐私及其自主性的尊重。
2. 患者尊严必须尊重,但实现自主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立在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的、正确的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基础之上。
(2)患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
(3)患者作出决定时情绪必须处于稳定状态。
(4)患者的自主性决定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完全自愿的。
考点:当患者的自主性会对他人、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危害时,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即不是什么都尊重。
3. 对医护人员的要求(考点):
(1)在生命的危急时刻,家属或监护人不在场而又来不及赶到医疗机构时,医务人员出于患者的利益和责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行使“特殊干涉权”。
(2)当患者的选择不当时,应劝导患者,不能采取听之任之,出问题自负的状态。在劝导无效时仍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自主权,并请其签字以示负责。
二、不伤害原则
1. 在医学实践中,不伤害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躯体、精神、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害。
2. 对医护人员有以下要求:
(1)培养为患者利益和健康着想的动机和意识,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2)尽力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3)对有危险或有伤害的医护措施要进行评价,要选择利大于弊的措施等。
三、有利原则
对医务人员有以下要求:
1. 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尽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2. 对患者利害共存时,要使行为给患者带来最大的益处和最小的伤害。
3. 在使患者受益的同时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等。
四、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形式公正是指分配负担和收益时,相同的人给予同样对待,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在医护实践中,形式公正是指类似的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处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处理,一般说来形式公正主要限于基本医疗护理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质公正是指应当根据个人的需要、能力、对社会的贡献、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等分配负担和收益。现阶段我国稀有卫生资源、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分配,依据的就是实质公正。(需要知道)
对医护人员有以下要求:
(1)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医护人员应根据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要求,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
(2)不仅在卫生资源分配上,而且态度上能够公正地对待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
(3)在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