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7〕10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7〕12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考试形式和时间
(一)考试形式采用人机对话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
(二)考试时间:2018年5月5、6、7日三天,每半天为一个批次,共分六个批次进行。考生将随机分配至其中一个批次参加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批次 | 考试科目 | 时间 |
5月5日 | 第一批次 | 专业实务 | 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二批次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
5月6日 | 第三批次 | 专业实务 | 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四批次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
5月7日 | 第五批次 | 专业实务 | 8:30—10:10 |
实践能力 | 10:55—12:35 | ||
第六批次 | 专业实务 | 14:00—15:40 | |
实践能力 | 16:25—18:05 |
二、 报考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包括201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生证明),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 考试报名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考生须持相关材料及相关证件(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报名点现场确认。经现场审核确认并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正式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25日。
现场确认报名时间:2017年12月21、22、25日(三天)。
现场确认报名地点: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丽水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设报名点的报考人员到本单位报名确认;未设报名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到丽水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进行确认;丽水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丽水护士学校、丽水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由本校进行现场确认;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市、区)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报名确认。
申请人为2018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考点办理集体报名。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1份(签字盖章);
2.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
(四)考试缴费形式及标准:
缴费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考生现场确认后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缴纳考试费,时间从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7日,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资格类计算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6〕7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准考证打印
自2018年4月1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考生入口”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7日。
五、 报名点咨询电话
莲都区卫计局 0578?-2025962
龙泉市卫计局 0578?-7262763
庆元县卫计局 0578?-6386682
青田县卫计局 0578?-6500792
云和县卫计局 0578?-5528168
遂昌县卫计局 0578?-8132066
松阳县卫计局 0578?-8063642
景宁县卫计局 0578?-5089756
缙云县卫计局 0578-3134813
丽水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 0578?-2115523
丽水护士学校 (原丽水市职工中等卫校)0578?-2635872
丽水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原丽水市卫校)0578-2132863
丽水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丽水市医学会)
0578?-2618868、0578-2618877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36号112办公室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