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计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市医师协会、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为做好2016年我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考生报名材料审核等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生报名材料审核及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
请各单位组织考生考生3月29日24:00前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报名成功通知单》,凭《通知单》到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核验信息无误,由报名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手写签名确认,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更改。2016年起国家将不再受理因考生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合格人员信息修改。
二、现场确认
1、时间:2016年3月31日—4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现场确认:考生按属地化原则报名及确认。
(1)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卫计局和高新区、高栏港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负责各辖区内发证医疗机构考生的现场确认。
(2)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负责受理本单位的考生报名,并于4月10日前到市医师协会(市卫计局大院内)统一完成现场确认;市卫计局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考生和万山区、横琴新区考生直接到市医师协会(市卫计局大院内)现场确认。
(3)澳门卫生局负责澳门考生的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核。
特别提醒:考生在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暨资格审核信息系统上填写“所属行政区域”时,需与现场确认点保持一致,例如:考生在市卫计局现场确认,“所属行政区域”一栏需填写“市辖区”;在香洲区卫计局现场确认,“所属行政区域”一栏需填写“香洲区”,以此类推。
3、考生手写签名由报名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于4月17日24:00前登陆“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报名暨资格审核管理平台”(网址:http://jy.gdwsrc.net),填写个人基本报名信息,并在该系统上传所需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件(单个扫描件大小应为50kb-120kb),打印《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生报名材料清单》并手写签名。
4、考生上传所有报名材料至“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报名暨资格审核管理平台”后,应于4月17日前向报名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整理装订及分类报送要求》见附件1)。
三、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6年7月1-15日
2、综合笔试时间:
(1)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6年9月24日、2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6年9月24日上午8:00—10:00,10:20—12:20.
(3)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6年9月25日上午8:00—10:00,10:20—12:20;下午14:00—16:00,16:20—18:20.
(4)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加试考试:2016年9月24日,下午17:00—17:30.
(5)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考试:2016年9月24日,下午17:00—18:00.
(6)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仅限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考试:2016年9月24日,下午17:00—17:30.
四、报名收费
考生缴纳考试费实行网上自助缴费模式,考试费缴纳在考生报名资格通过考区审核后进行,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报名网页提供统一缴费链接,预计5月4日开始缴费。
五、注意事项
1、珠海考点受理报名的考生范围原则上是在珠海市及澳门地区医疗机构工作的考生、台湾考生、外籍考生,户籍不限。
2、计生部门考生报名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考生须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备注栏中加具“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公章。
3、军队考生报名要求:军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并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考”的审核意见,并加盖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两个部门的公章。
4、考生学历信息验证及报名备案等有关事宜,参照《关于做好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生报名材料审核等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64号)执行。
如未按《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303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提交试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或2015年准考证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向考点提交相关人员工资发放、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开具处方、考核等具体凭证,经考点审核确认,并在相关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考点统一填报《未备案但考点确认符合试用期规定考生花名册》,并报省考区办公室备案。
5、需要申请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仅限院前急救和儿科岗位)的考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时自行选择。
6、请各位考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及现场提交报名资料,逾期不予补报。各报名点地址及咨询电话:
(1)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31号2号院市医师协会办公室,2128079.
(2)香洲区: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窗口,2516730.
(3)斗门区:斗门区白蕉镇连兴路80号斗门区卫计局医政股,5510221.
(4)金湾区:金湾区办公中心19栋302室(金湾区卫生监督所),7793302.
(5)高新区:高新区唐家镇政府2楼205办公室,3629656.
(6)高栏港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楼1505室,7268790.
7、相关报考要求、报名条件及报名材料装订要求,将根据国家卫生部或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更新。有关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最新通知请随时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 www.moh.gov.cn )及“珠海市卫计局网站”( www.zhhealth.gov.cn)查询。
附件:1、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2、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3、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
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
整理装订及分类报送要求
一、报名材料提交要求
(一)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的考生,提交以下材料:
封面页:《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说明:应在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暨资格审核信息系统“(网址:http://jy.gdwsrc.net)打印,并由考生本人手写签名确认。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说明: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要求。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3、应加盖考点审核合格意见及考点公章。
4、该表中各信息点内容应与其他报考材料保持一致。
5、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有信息修改需求时应在《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并重新打印,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
2、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各阶段学历均应提交。
3、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4、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4.1 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4.2 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无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
4.3 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2页: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说明: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注:提交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保证在4月30日前为可在线验证状态。
第3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第4页: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完整填写。
第5页: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或2015年准考证复印件
说明: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5年10月-2016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原试用单位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4、未按《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303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提交试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的人员,由各地级以上市考点负责核实考生的试用情况。经考点核实确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点统一填报《未备案但考点确认符合试用期规定考生花名册》。
第6页:多个试用单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一致的诊疗科目。
(二)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封面页、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9页材料:
第7页:《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1、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第8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9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说明:《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三)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第10页: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11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转正证明、出生日期不符证明等)。
说明:1、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 地报考。
4、颁发考生毕业证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关 于办学资质的要求,与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 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报名材料整理及装订要求
(一)每份考生报名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
(二)报名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由考点负责核验原件,并加盖考点公章。复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须与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淅可辨。
(三)整份报名材料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后加盖骑缝章。
(四)军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五)各考点提交考区复核的报名材料应按考生身份分类叠放(区分地方考生、部队考生、港澳台及外籍考生),各类均按考生报名编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
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所学专业 | 医学学历 | |||||||||
取得学历 年 月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报考类别 | |||||||||||
试用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 ||||||||||
试用起止 时 间 | ( )年( )月至( )年( )月 | ||||||||||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老 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
合格 | 不合格 | ||||||||||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 |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
附件3: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医学学历 | 所学专业 | 取得学历 年 月 | |||||||||
报考类别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工作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 ||||||||||
工作起止 时 间 | ( )年( )月至( )年( )月 | ||||||||||
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执 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
合格 | 不合格 | ||||||||||
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 |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